出入境信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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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请对象 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、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,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,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。 二、申请材料 1.受理机关领取三份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(任职人员及其配偶、子女)》,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(字迹工整清晰),申请人本人亲自来受理窗口签名提交原件; 2.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、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(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申请时提交,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); 3. 境外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:由国籍国国家级司法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,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(证明及认证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,已满18岁须提交),并提供中文翻译件; 4. 有效的外国护照(并提供中文翻译件)及签证证件; 5.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照片(规格为:48×33mm)及该相片《广东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签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》; 6.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,如身份证、户籍证明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》等;或提交广东省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。 7.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: (1)申请人个人简历(18周岁至今,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)。简历中须详细说明:个人基本信息、个人经历、家庭主要经济来源、年收入情况。如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,需说明何时注销国内户籍,何时持中国因公或因私护照以何种身份出境,何时何地何原因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,何时何地何原因加入外国国籍情况,并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(须翻译公司翻译)及本人曾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:①原国内户口注销证明(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);②原中国护照(出境前往国外留学及入籍时所持用)。如入籍姓名等资料变更的,缴验该国有关机构出具变更证明(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)。申请人如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身份证的,需提供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不具有中国国籍说明书》。如另有联系人,需要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。 (2)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信息采集表(受理窗口领取)。 (3)符合连续工作满4年条件的申请人,须提交:①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(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珠三角自创区9市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工作满4年的证明);②《外国专家证》或者《外国人就业证》(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,证件上有关任职单位、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一致);③任职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(如营业执照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等)和网上年度报告(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);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或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》、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》;④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完税证明(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) (4)任职人员配偶,须提交:①结婚证或经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(结婚证上登记证件号是护照号码的,缴验当时使用的护照原件),外文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和翻译,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。国内结婚证(加入外国籍后仍以原国内身份证登记结婚的,须更改结婚证件信息);②在东莞工作的外籍华人的有效护照及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;与在东莞工作的外籍华人同时申请的,无须提交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。 (5)任职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,须提交:①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;②父母婚姻关系证明(如父母双方已离异,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,如法院的裁决书等);③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(外国籍父母须提交有效护照及父母一方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,与父母同时申请的,无需提交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;未成年申请人如父母有一方为中国籍的,提交其身份证、户口簿(户口簿首页和配偶户口簿页,户口簿的“婚姻状况”一栏应为“已婚”或注有配偶姓名)、中国护照和国外永久居留权证明(须翻译公司翻译)且该证明必须是申请人出生之前取得的);④父母双方的个人简历。 三、办理时限 180日。 四、注意事项 (一)申请表须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,提交原件;其他材料一式三份,须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(A4规格),注明提交原件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交。 (二)关于境外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外文材料等外国文书的认证问题: 2023年3月8日,我国加入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》(以下简称公约),11月7日《公约》在我国生效实施,我国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,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功能。外国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(Apostille)替代领事认证,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《公约》各缔约国间通行使用。我国与《公约》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。《公约》缔约国名单请见中国领事服务网“附加证明书”栏目(网址:http://cs.mfa.gov.cn/zggmcg/fjzms/) (三)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,并在翻译件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。 (四)申请人如须在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》上打印中文姓名,应在申请表上“其他需说明的事项”栏目中填写“制证时需要打印中文姓名:XXX”,否则填写“无”。 (五)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,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。 (六)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》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。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,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》;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,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》。 (七) 申请人在境外的,由公安部发给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》,申请人持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》到中国驻外使、领馆办理“D ”字签证,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。 五、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→ 领号 →窗口受理→(首次申请缴申请费)→取回执→缴费(审批后)→ 领证 六、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: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:12367 投诉电话:12367 办公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 8:30-12:00/14:00-17:30 七、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:每人1500元人民币(无论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);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工本费:每证300元人民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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